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障广大干群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监督、制约领导干部权力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我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公开;
2、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及时,公开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3、公开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公开要与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与企务公开相结合;
5、公开应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与职工群众的要求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1、促进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加强;
2、强化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制约,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
3、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党内事务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四、公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具体可分为六个方面:
1、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主要包括: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企业发展计划、企业改制等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的酝酿、拟定、出台;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2、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前征集意见情况,会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纠问题情况,会后制定的整改措施及向群众反馈的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作风建设情况;谈话诫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
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干部考察、任用、奖惩等情况。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家属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拒收礼品礼金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况;使用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情况。
5、党组织抓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员发展公示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等。
6、根据实际情况或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五、公开的形式、时间
1、公开的形式:(1)在适当的地方建立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2)通过有关会议、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3)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和接待电话;(4)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其他公开形式。
2、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通过公开栏公开的内容,每季度末公开一次,做到定时定期公开。通过其它形式公开的内容要逐时、逐段及时公开。每次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
六、监督保障
为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必须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内部监督制度。
1、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实行预公开制度。党组织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作出决定或办理前将方案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在调整后及时公开。
3、建立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要公布每月的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负责接访的领导干部要负责受理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处理有关问题。
4、实行实名举报反馈制度。党内署真实姓名举报的,应优先受理,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干部,听取其意见。
5、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党务公开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组织领导
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科、机关总支、办公室和监察室各科室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具体负责并指导各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
湘潭市林业局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为更好地推进全局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根据湘潭市委《关于湘潭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实施意见》(潭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办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员、群众围绕全局党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各支部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各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以适当方式经常向党员、群众收集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抓好督促落实,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各支部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向本人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四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及反映情况要详细记载,建立档案。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湘潭市林业局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制度
为了确保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真实、规范、有效的开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聘任条件
1、政治思想坚定,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工作能力强,理论、政策水平较高,善于发现和思考问题,具有较强判断事非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直言不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3、作风公道正派,品德优良,处事公道,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政错误,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4、具有广泛代表性,既要有一定比例的党员,还要有非党人士、人大代表、政协组织员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
5、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予以聘任。受聘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严重失职污职、从事与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职责不相符的活动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取消其资格。
二、聘任期限
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聘期为3年。
三、监督职责
1、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以及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适时提出意见、建议。
2、广泛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党组织进行反映。
3、对党组织保障党员和群众对党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党员和群众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认真学习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参加党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积极宣传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四、监督方式
1、在有关党务公开工作会议上对相关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有关单位制定和完善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2、应邀列席有关党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对党组织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可通过参加有关情况通报会、咨询会、民情恳谈会等提出意见、建议。
3、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督员会议,听取意见反映。
4、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在收集到党员和群众意见后,对涉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民生民情的重要意见,要采取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得延误。
湘潭市林业局党务公开督查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全局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
第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六)党务公开工作的资料是否健全。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对重要事项及公开面大的公开项目要组织人员随时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查、检查、考核要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局党委及本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切忌走过场、图形式。
第五条: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公开不及时等问题,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公开、假公开、半公开等行为以及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湘潭市林业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湘潭市林业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严肃全局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保证党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保证党员群众对党务工作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务公开制度取信于民,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湘潭市林业局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湘潭市林业局关于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支部主要负责人是党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全面工作;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党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党支部及其领导、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按照湘潭市委《关于湘潭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实施意见》(潭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实行党务公开的;
(二)党务公开流于形式,党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四)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上班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事务;
(二)拒绝、干扰、阻挠党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三)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领导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其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除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外,并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条 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纪委和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条 被追究党务公开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局纪委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局纪委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补充完善。实施中有关条文的修改、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局纪委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林业局党务公开经常性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全局各支部主要负责人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条 各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体系,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各支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办公室对上月党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月公开工作的重点内容等事宜。
第四条 各支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开展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如实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本支部下阶段公开内容,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要根据湘潭市委《关于湘潭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实施意见》(潭办发〔2011〕9号)文件要求,全面进行公开,同时按照“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扩大和丰富公开内容,增加党的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
第六条 各党支部应加强决策过程的公开,对预公开过程中群众反响大、意见不集中的决策方案,公开办公室应及时向本支部如实汇报,本支部应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修改和完善,直至满意为止。
第七条 对党员群众个人要求公开的事宜,公开办应当予以满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应根据“规范、实用、明了、方便”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确定。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活动室和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板报和公开电话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公开时限应与公开时间和内容相适应,注重实效性。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公开内容,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条 各党支部党务公开办公室要做好党务公开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档案资料能够全面反映党务公开工作全过程。
湘潭市林业局党务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先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再行公开。
第二条:预公开要根据不同情况,利用对内公开栏、召开会议等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条:预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半个月。
第四条:预公开工作由同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预公开后收集到的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