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许可项目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种苗站 承诺时限(天):3个工作日 条件: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1)、具有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具有按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4)、具有必要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6)、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等;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1)、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资金;(2)、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4)、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5)、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等。 需提供的材料: 1、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申报材料; 2、林木种子生产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生产、经营场所、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4、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2、审查:林木种苗管理站站长。 3、审定:市林业局主管局长。 4、办证:市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不收费。 二、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市绿化办 承诺时限(天):5个工作日 条件: 1、申请人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有造林绿化丙级以上资质或园林绿化三级以上资质; 3、因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古树名木。 数量: 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的移植实行严格控制 需提供的材料: 1、移植古树名木申请书; 2、移植古树名木申请表格; 3、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明; 4、具有县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 5、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签署初审意见。 办理程序: 1.受理: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2.审查:A、初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B、实地勘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初审人员、项目承办人。C、复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3.决定:主管局领导。 4.告知与公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 收费标准: 按成交价的10%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采伐证核发(不含公路、铁路护路林) 类型: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承诺时限(天):5个工作日 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3、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的任一情形。 数量: 年度采伐量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它合法证明; 3、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4、国有林业企业单位提交由具有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制作的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交采伐林木目的、地点、林种等内容情况的文书。 5、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 2、审查:A、实地勘查: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或委托绿化办、林调队工作人员。B、初审: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3、决定:市林业局主管副局长。 4、办证、告知、归档: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1、湖南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颁布<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1994]21号); 2、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缴库及其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湘财库[2003]11号); 3、湘财综(2002)58号文。 收费标准: 按第一次销售价的10-25%交纳育林基金。
四、木材运输证核发 类型:核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省林业厅《关于颁发<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政[2001]10号) 承办单位:办证室 承诺时限(天):1个工作日 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木竹经营(加工)资格。 2、运输的木竹符合(湘林政[2005]11号)文件的要求。 数量: 承办的县(市、区)为单位不超过年木材生产计划;转办无具体规定。 需提供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检尺码单; 4、林业规费票据; 5、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业局办证室工作人员 2、审查:市林业局办证室负责审核人员。 3、决定:市林业局办证室负责人。 4、办证、告知、归档:市林业局办证室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湖南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颁发<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1994]21号)、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缴库及其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湘财库[2003]11号)。 收费标准: 按第一次销售价的10-25%交纳育林基金。 五、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类型:审核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02]13号)。 承办单位:森保站 承诺时限(天):3个工作日 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程序合法; 3、猎采区域内有可供猎采的资源; 4、猎采野生动植物的数量、性比及结构合理,对生态系统不构成威胁; 5、猎采时间、猎采方法及使用的工具符合规定; 6、申请单位或个人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用途、目的明确。 数量: 严格控制,限额猎采。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具有猎捕证(采集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驯养繁殖许可证; 3、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资格证明和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 4、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区)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2、审核:A、初审: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B、复审:市林业局森保站负责人。 3、决定:市林业局主管局领导。 4、办证与告知: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 收费标准: 按经营者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收购价的5%收取资源补偿费。 六、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类型: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02]13号)。 承办单位:森保站 承诺时限(天):3个工作日 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程序合法; 3、申请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明确、合法; 4、合法的驯养繁殖经营资格,其繁殖的子代需销售; 5、利于保护、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 6、不会对生态系统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数量: 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陆生野生动物实行严格控制,对驯养繁殖子二代无具体规定。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具有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用途的证明文件; 3、具有相应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2、审查:A、初审::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B、复审:市林业局森保站负责人。 3、决定:市林业局主管局领导。 4、办证与告知: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 收费标准: 按国家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成交价的10%收取资源保护费。 七、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类型: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02]13号)。 承办单位:森保站 承诺时限(天):3个工作日 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程序合法; 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起止地点、时间、运输方式明确; 4、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来源合法; 5、具有出售(采集)、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 数量: 法律法规对猎采实行严格控制,对驯养繁殖子二代或人工培植无具体规定。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特许猎捕证、采集证及相应经营许可证或相应驯养繁殖许可证; 3、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的批准文函; 4、驯养繁殖、培植单位或个人驯养繁殖的子二代、人工培植及其产品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区)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2、审查: A、初审: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B、复审::市林业局森保站负责人。 3、决定:市林业局主管局领导。 4、办证与告知: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 收费标准: 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成交价的10%收取资源保护费。 八、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批
类型: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02]13号)。 承办单位:森保站 承诺时限(天):3个工作日 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的程序合法,并有相应的经营资格; 3、国家二级陆生野生植物的来源明确和合法; 4、申请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种类、数量、径阶、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明确; 5、采集的植物不会影响其天然更新,对生态系统和社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6、有可供采集的资源; 7、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 8、具有相应技术。 数量: 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在申请《采集证》的同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格; 2、具有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人工培植、展览、开发利用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 3、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种类、数量、经营、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2、审查:A、初审 :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B、复审:市林业局森保站负责人。 3、决定:市林业局主管局领导。 4、办证与告知:市林业局森保站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 收费标准: 按国家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成交价10%收取资源保护费。 九、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类型: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湖南省林业条例》。 承办单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承诺时限(天):12个工作日。 条件: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 数量: 无。 需提供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2、使用林地申请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3、项目批准文件。 4、临时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场调查报告(2公顷以下)。 6、与临时被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7、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复印件。 8、造林恢复植被的措施。 9、用地单位法人证明资料。 办理程序: 1、受理:资源林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2、审查:A、实地勘查: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工作人员或委托林调队工作人员。B、初审:资源林政法规科负责人。 3、审定:市林业局主管局长。 4、告知、归档:资源林政法规科经办林地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收费标准: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类型:核准 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林业部分)。 承办单位:森保站 承诺时限(天):3个工作日 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3、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 数量: 无具体规定。 需提供的材料: 1、提交《植物检疫报检单》、《植物检疫要求书》 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书》以及其它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检疫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员 2、审查:A、初审: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员。B、复审: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员。 3、决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员。 4、办证与告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以及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表第八项检疫费:第1条苗木调运检疫费货值0.8%、产地0.4%;第2、3、6条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费货值0.2%、林木种子产地检疫0.1%。第4、5条药材、果品调运检疫费货值0.1%~0.5%,产地检疫0.5%~0.3%,第7条盆景调运检疫费货值1%。 十一、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类型:审核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承办单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承诺时限(天):12个工作日 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2、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了报建立项手续。 3、林地被征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4、有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规划措施。 5、所有长期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 6、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7、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5公顷以上)的林地。 数量: 根据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情况而定。 需提供的材料: 1、占用或征用林地申请报告。 2、使用林地申请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2公顷以下)。 6、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7、缴纳森林植被费收据。 8、法人代表及证明书。 办理程序: 1、受理:资源林政法规规科工作人员 2、审查:A、实地勘查:资源林政法规科或委托市林业局林调队;B、初审: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C、复审:市林业局主管局长。 3、决定:按省林业厅要求。 4、办证、告知、归档:按权限省、市、县级资源林政部门。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收费标准: 1、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二、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类型:审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承诺时限(天):3个工作日。 条件: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与其经营、加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4、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 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状况、商品材采伐限额和市场需求情况,合理核定本行政区内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木竹经营加工资格审批表; 3、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 4、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自然人或法人代表相片两张。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2、审查: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3、决定:市林业局主管副局长。 4、办证、告知、归档: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不收工本费。 收费标准: 无。 十三、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批 类型:审批 实施依据: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 承办单位:造林绿化经营科 承诺时限(天):15个工作日 条件: 1、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公园及其外围的建设必须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2、森林公园内实施原有规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已制定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3、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与公园的总体规划相协调,有益于公园综合品位的提高。 数量: 无。 需提供的材料: 1、《湖南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书》一式四份。 2、项目定点的图面材料。 3、项目设计方案。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经营科工作人员 2、审查:A、现场勘查: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经营科或委托调查设计队。B、初审: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经营科有关工作人员。C、复审:市林业局主管局长。 3、审定: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 4、告知、归档:市林业局造林绿化经营科相关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十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类型:核准 实施依据: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承办单位:资源林政法规科 承诺时限(天):15个工作日 条件: 1、不属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范围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 2、无林地林木权属争议。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数量: 无。 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资产评估的证明。 3、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当事人双方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签订的书面合同。 办理程序: 1、受理: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 2、审查:A、实地勘察: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或委托林调队技术人员。B、初审:资源林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3、决定::资源林政法规科主管局长。 4、告知、归档:市林业局资源林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收费依据: 《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1]324号) 收费标准 1、收取林权证工本费5元,林权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2、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顷3元,不足1000公顷的,按1000公顷计收;2、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顷2元;3、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含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顷1.5元;4、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含7000公顷)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顷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按5万公顷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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